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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員服務條款

1111家教網 會員服務條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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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 依據個人資料保護法規定應告知事項

  • (一)非公務機關名稱:全球華人股份有限公司。
  • (二)個人資料之類別:識別類、特徵類、家庭情形、社會情況、教育、技術或其他專業、受僱情形。
  • (三)個人資料利用之期間:營運期間。
  • (四)個人資料利用之地區:台灣地區。
  • (五)個人資料利用之對象及方式:本網站及會員同意揭露之第三人,除用於會員管理、客戶管理之檢索查詢等功能以外,並得依下述規定利用或提供予第三人利用。
    • A、提供會員作為徵才刊登及應徵面試、試教之用。
    • B、本網站及1111人力銀行的其他各項統計、問卷及不定期寄發之會員通知或電子報之用,包括但不限於市場調查、受企業委託代為發送的會員資訊。
    • C、利用會員所提供之地址、電子郵件或電話號碼,進行本公司商品及服務之宣傳行銷。
    • D、於交寄相關活動所獲物品時,將會員的個人資料利用於交付給相關物流或廠商以便完成物品的寄送。
  • (六)會員依個人資料保護法第三條得行使之權利及方式:
    • 1、行使權利:請求查詢、閱覽、複製、補充、更正、停止蒐集、處理、利用,以及刪除但同意本公司得為日後查核、比對或證明之需要而不刪除軌跡資料。
    • 2、行使方式:會員得透過本網站提供之會員平台,利用網際網路、電子郵件、書面及傳真,進行查詢、閱覽、下載複製本、列印、補充或更正徵才刊登之內容;有關請求停止蒐集、處理、利用或刪除案件內容的部分,會員得與1111求職客服專員連絡,非假日週一~週五 09:00~18:00 (午休12:00-13:30),例假日及國定假日早上9:00~下午5:00,透過本網站「聯繫客服」信箱留言。
  • (七) 會員得自由選擇提供個人資料時,不提供對其權益的影響:本網站係提供求職以及徵才服務之仲介網站,若不提供個人資料,本網站將無法提供服務,影響需求訊息之接收。

第二條 保護會員資料安全措施

依據中華民國相關法律之規定,本網站除了對家教老師基本資料依法保密外,舉凡資料傳輸過程的安全、使用者身份認證、登入權限設定、後端實體保護以及公司內部人員作業流程的控管等,都經本網站納入整體規劃和保護措施之中。家教老師與家長利用 Internet 接受本網站的服務時,毋須擔心基本資料外洩。其餘詳細情形,請詳閱「隱私權保護聲明」。

第三條 免責約定

  • 1. 會員於本網站履歷資料以外之其他網頁如留言板、交流區、討論區等主動提供個人資料如電子郵件、姓名、電話等,則不在本規約個人資料保護範圍之內,會員應自行評估在類似虛擬開放空間之資料安全性。
  • 2. 於本網站刊登廣告之廠商,或與本網站連結之網站、舉辦之相關活動等,也可能對會員之個人資料進行蒐集,會員應注意資料提供必須出於自主意願且注意資料安全。當會員經由上述管道提供其個人資訊時,本網站不負任何連帶責任,請會員在提供個人資料時應審慎評估。
  • 3. 會員所提供之個人資料若有錯誤、違背法令或違反公序良俗者,即不受本規約個人資料之保護,並應自負法律責任。會員若故意提供虛偽之個人資料而引人陷於錯誤,因而造成他人之損害時,必須自行負擔相關之民、刑事責任;若因而導致本網站之損害,並應負相關之賠償責任。
  • 4. 會員對於求職或徵才選定及後續的面試/試教、錄用過程,亦應依所有合理自我判斷意識,並對家長或老師所作必要的驗證程序。會員明瞭本網站僅提供網路徵才刊登以及求職媒合之服務,本網站無法保證會員於刊登期間內一定尋得需求之師資或者案件,亦不保證師資或案件的品質以及品格,貴家長仍須依面試及試教程序進行師資人才篩選及過濾。家長或老師之間發生之任何爭議,應由家長與老師雙方自行依循正當法律途徑解決。

第四條 法律責任

本網站在服務善意使用者的前提下,對於下列非善意的使用行為、未遂行為或意圖者,本網站有權採取停用帳號處分並要求司法或執法機關協助調查下列使用行為者,並向該行為者求償。

  • 1. 不當地獲取資料﹕未經本網站授權同意,取得本網站資料庫內的資料。
  • 2. 不當地危害網站的安全系統﹕未經本網站授權同意,試圖破解本網站安全系統及密碼保護系統或危害上開系統使用之行為。
  • 3. 危害網路對使用者提供服務﹕以大量的電子郵件、輸入含有病毒碼的軟體或其他方式癱瘓網站的運作、造成網站運作錯誤、減緩網站的運作效率、更改或毀損本網站網頁及其內容、本網站連結其他網站之路徑、本網站資料庫之內容等。
  • 4. 有損本網站或會員權利之侵權行為:以不當方法或未經授權同意,侵入本網站系統更改會員資料,或以不當方法探取、更改、記錄、偽造、利用本網站與會員間之信用交易資料。
  • 5. 不符合本網站使用目的之行為﹕(例如但不限於)以家教老師求職或家長徵才名義,由本網站獲取相關之家長或家教老師會員資料或相關資料,而進行諸如(但不限於)推銷、廣告、特定產品、商品、服務或其他不符於原有求職、求才之目的者及相關有利會員目的之電子信函或一般信函之寄發,或以之進行任何可能導致求才或求職會員權益損失之行為。
  • 6. 違反誠信原則:例如(但不限於),以家教老師求職或家長徵才名義,對家教老師或家長作出不符合其所宣稱找家教工作或徵求家教老師目的之要求或作為,或就本網站所登載之家教老師求職或家長徵才內容有不實或隱瞞,以及於本網站所登錄的家教履歷、家教案件內容不符法律規定或公序良俗者。
  • 7. 違反資訊之善良管理人責任:例如(但不限於),將基於家教老師或家長身份而由本網站所獲取之企業或個人資料,交付、販賣或洩露予第三者或其他企業。

第五條 準據法及管轄法院定

本規約若有未盡事宜,應適用中華民國法律解釋之。

家教老師與本網站同意雙方若有爭議而涉訟時,應以中華民國法律為準據法,並以台灣台北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家教老師若有違反規約內容並經證實後,將會影響家教老師於本網站使用上的權利 , 因此請各位家教老師會員們一同遵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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