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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教常見問題集

    • (1) 家教仲介機構與求職者、家教學生或家長之間法律關係

      [ 民法第五百六十五條 ] 稱居間者,謂當事人約定,一方為他方報告訂約機會,或為訂約之媒介,他方給付報酬之契約。

      [ 民法第五百六十七條 ] 居間人關於訂約事項,應就其所知,據實報告於各當事人。對於顯無履行能力之人,或知其無 訂立該約能力之人,不得為其媒介。

      [ 民法第五百六十八條 ] 居間人,以契約因其報告或媒介而成立者為限,得請求報酬。

      [ 民法第五百十九條 ] 居間人支出之費用,非經約定,不得請求償還。前項規定,於居間人已為報告或媒介而契約不成立者,適用之。

    • (2) 家教老師與家長之間關係

      [ 民法第四百八十二條 ] 稱僱傭者,謂當事人約定,一方於一定或不定之期限內,為他方服勞務,他方給付報酬之契約。

      [ 勞基法第三條第一項 ] 「家教業」屬於未分類七大行業中,其他服務業中家事服務業之工作者,亦在公告排除適用勞動基準法之中。

      [ 家教契約為諾承契約 ] 由於僱傭契約為諾承契約,不一定要以書面為之,只要立約的當事人就契約必要之點,達成口頭上的合意即可成立。

      [ 就業服務法第五條 ] 為保障國民就業機會平等,雇主對求職人或所僱用員工,不得以種族、階級、語言、思想、宗教、黨派、籍貫、出生地、性別、性傾向、年齡、婚姻、容貌、五官、身心障礙或以往工會會員身分為由,予以歧視;其他法律有明文規定者,從其規定。

    • 雇主招募或僱用員工,不得有下列情事: 一、為不實之廣告或揭示。
      二、違反求職人或員工之意思,留置其國民身分證、工作憑證或其他證明文件。
      三、扣留求職人或員工財物或收取保證金。
      四、指派求職人或員工從事違背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之工作。
      五、辦理聘僱外國人之申請許可、招募、引進或管理事項,提供不實資料或健康檢查檢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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