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徵師約定條款

1111家教網 徵才約定條款

當您同意註冊刊登徵才需求成為1111家教網會員時,即視為已事先閱讀「徵才約定條款」、「求職約定條款」及「隱私權保護政策」全部內容,並同意相關權利、義務的說明及規範。為了方便您使用1111家教網,請悉心閱讀以下內容,並遵守以下約定,( 以下您以「家長」稱之; 1111家教網站以「本網站」稱之,為全球華人股份有限公司集團所屬子網 (包含但不限於進修網、創業加盟網、商搜網等) 經營管理以「 1111 」稱之;「老師」泛指您透過本網站刊登徵才需求試教、面試或錄取之老師 ):

第一條 本網站家長所提供之服務內容

會員充分瞭解本網站係提供個人刊登徵才之服務,除享有以下服務內容外,亦同意遵守相關服務規範:

自動配對服務:本網站系統將會員的案件需求資料(含電話號碼),送入老師管理平台,作為老師案件面試之參考。

如有合適家長的新老師上線時,本網站系統會依照家長的需求科目與上課地區,將符合的老師相關資訊送入家長的會員中心,作為家長主動聯絡老師之參考。

會員個人化頁面功能:登入後可修改個人資料、管理刊登過的家教案件(瀏覽、修改、關閉、開啟)、新增家教案件、並提供會員媒合管理與自主備註功能之服務。

本網站提供家長尋找老師之刊登服務,當家長填寫完整案件刊登資訊,完成驗證相關機制,經系統確認無誤後,會再經過本網站的審核過程,當經過審核通過之後,將可直接於本網站聯繫老師進行面試邀約,無論是享有會員主動查詢老師資料或是老師主動應徵承攬家長刊登的案件,但若審核結果未通過,則無法進行查詢以及操作,待家長提供正確且完整資訊,經核對查明屬實,得以通過使用。

無論家長主動聯繫老師或是老師聯繫家長,系統皆會將雙方可公開之資料以電子郵件方式寄送資料給家長或老師,供家長或老師瀏覽記錄。

家長同意於本網站上邀約聯繫家教老師後,應自行善盡會員中心管理之義務,並透過系統回報聯繫結果。

第二條 家長填寫刊登案件內容之注意事項

使用本服務貴家長除應提供自身真實資料(完整姓名、電話、地址)及案件上課對象需自身真實需求供查核存檔外,每位會員僅能註冊登錄一個帳號,並保證刊登內容不得有代徵、詐欺、虛偽、誇大不實或有違反法令、公序良俗等情事且不得假借他人名義委託訂閱,如經查證屬實,即予停權處分或刪除帳號;且依我國就業服務法之規定,刊登顯示內容中,不得限制指定性別、年齡、國籍等涉有就業歧視之條件,且絕不雇用沒有在台工作證之外籍老師,並同意遵守主管機關訂定之相關法令規範,家長同意若因一時未察,則有違反前開約定之情事,致遭行政機關處以行政罰鍰,其後果將由家長自行承擔,與本網站無關。

家長明瞭本網站不主動於公開網頁(意指,無須經過任何帳號密碼查驗登入,即可瀏覽之網頁內容)上顯示,家長之刊登案件內容中個人連絡資料欄位(例如:名字、電話、完整地址、e-mail等),但其餘徵才刊登內容,將於本網站之公開網頁上顯示。如果老師或其他會員依循正常管道正確登入本網站,將可在本網站上之網頁瀏覽到案件聯絡人之稱謂(例如:王小姐/先生)以及已經驗證通過的聯繫電話號碼,作為聯繫家長應徵使用。

第三條 停權規定以及家長與老師糾紛之處理

家長同意若發生以下情事時,本網站有權停止家長入會權益,並得視家長違犯情狀、次數或惡性,逕行採取「紀錄家長違約紀錄」、「停權帳號」、或「刪除帳號」之措施,並同意本網站將家長之姓氏、會員編號以及事實經過,放置於本網站公告,提供給其他家長或老師會員作為查考,並得拒絕會員之後使用本網站登錄及維護刊登案件之內容等功能之服務:

  • 1、 一般補教業者、安親班、才藝班欲徵求老師或課輔工讀生,或家長有其他徵才需求(非教學或進修性質),請在1111人力銀行的全職或兼職工作區用一般求才程序,皆不適用於本網站服務,如經查獲屬實,本網站有權不經通知並立即停權帳號
  • 2、 刊登期間內,貴家長刊出之案件或需求,不得與本網站所從事之人力網站相同或相關之業務,(如屬:獵人頭或人力派遣業務等可事先另議),經查屬實者,否則本網站有權立即停權帳號分或刪除帳號,且不另行通知。
  • 3、 家長明瞭本網站對於徵才刊登之需求擁有同意開放與否的權利,當家長欲刊登的案件內容或需求不適合於本網站刊登時,本網站有權拒絕提供相關服務予家長。
  • 4、 家長並知悉於本網站刊登家教案件,每位會員僅能註冊登錄一個帳號,不得於同時期重複刊登,若遇有重複刊登者,本網站有權不經通知並立即將直接關閉或刪除。
  • 5、 為保障老師權益,家長不得要老師提供財力證明、保證金、存款帳號等有詐財之嫌或要求老師強迫購買家長商品等行為,經查證屬實,本網站有權利立即將家長停權帳號並撤銷刊登,不予以退詐財之費用以及任何賠償。
  • 6、 在服務善意使用者的前提下,非善意的使用行為、未遂行為或意圖之家長,本網站有權先行採取停權帳號以俟事實查明。
  • 7、 當家教老師反映家長利用面試、教學之便,對家教老師有不當肢體或言語傷害,造成家教老師心生恐懼或其他心情上不愉快的感受,本網站將予以停權帳號,且不另行通知以俟事實查明。
  • 8、 當家教老師反應案件主疑似利用試教名義行免費教學之實,如經家教老師佐證確實,本網站將予以停權帳號
  • 9、 當家教老師反應家長無故失約或失聯達兩次(含兩次)以上,本網站將予以停權帳號兩個月,並紀錄家長違約紀錄。
  • 10. 當家教老師反應家長無故失約或失聯達三次(含三次)以上,本網站將予以停權帳號,並紀錄家長違約紀錄。
  • 11. 家長刊登期間,應儘量保持聯繫電話暢通,以免影響老師應徵的權益並避免造成家教老師誤會本網站案件不實或灌水之疑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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